哪些開曼公司會被經濟實質法波及到
以前開曼、BVI公司對很多企業來說是“免稅天堂”,但經濟實質法的來臨打破了這一“寧靜”,在經濟實質法的實施下注冊開曼等群島公司還有優勢嗎?在開曼注冊的哪些企業會被經濟實質法波及到,開曼公司該如何有效應對?今后注冊開曼公司還有優勢嗎?
1.開曼群島公司:根據公司法成立和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2.根據2017年有限責任合伙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公司;
3.在開曼群島境外成立,但根據公司法注冊的公司。
如今在開曼注冊新的公司需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規的新要求才能注冊開曼公司,如果是控股公司,需要滿足簡化版的經濟實質法要求,即“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哪些開曼公司需滿足經濟實質法的要求
開曼經濟實質法針對相關實體,若該公司無收入,則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但仍需要在年度申報中明確當年無收入,不需要對經濟實質進行其他聲明。若相關實體被認定為總部業務,則需要滿足完全經濟實質要求,比純持股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顯著提高。其從事以下業務:
1.銀行業務;
2.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和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
5.總部業務;
6.控股公司業務;
7.保險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航運業務。
開曼公司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
1.上市后申報他國稅務身份,則無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以信托架構中的香港上市公司開曼主體為例,一般而言,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于香港上市,會于香港注冊成為非本地公司,成為香港的稅務居民企業。
如屬于該等情況,結合經濟實質法項下相關實體申報的第二種情形,開曼的經濟實質法不適用于上市主體,也無需采取相應措施以符合開曼的經濟實質法的規定。
2.上市前一般認定為純持股公司,且無收入,則無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事實上,多數開曼公司在上市前不會產生任何收入,因此根據經濟實質法的收入原則,無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針對持股公司,如果公司當年沒有分紅股息、轉讓等收入,則不需要滿足任何經濟實質要求;
(2)針對持有知識產權的公司,如果公司當年沒有基于知識產權使用、授權、轉讓等產生任何收入,則不需要滿足任何經濟實質要求。
如何進行經濟實質年度申報?
申報主體
1.針對相關實體:
要么,確認企業為當地(指BVI和開曼)稅務居民:若相關實體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則當地機關承認相關實體仍為當地稅務居民企業,享受當地稅務政策。在申報中需明確本實體的業務及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相關證明。
要么,確認企業為他國稅務居民:應當在年度申報中提交相關公司于他國稅務居民企業的身份認定、納稅記錄等材料。
2. 針對非相關實體:
在申報中明確本公司為非相關實體即可。
申報方式及頻率
必須通過當地注冊代理機構進行申報。申報為年度申報,一般與公司每年的年檢時間相同。
總之經濟實質法下注冊開曼公司不是毫無應對方法,只是在后續維護上成本可能會有所上升,但是注冊開曼公司還是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的,如企業紅籌架構上市。不管是通過當地秘書公司租賃辦公場所,同時進行雇員,以符合經濟實質要求,還是通過設立信托架構等方式來應對經濟實質法的實施。都要在注冊開曼公司前要做好稅籌規劃,才能隔離風險將財富持續傳承下去。注冊離岸公司,稅籌規劃是頭等大事,企業如何規劃稅籌?瑞豐德永可以為您提供專業有效的解決方案。